溫泉法規
申請溫泉供取事業經營所需準備文件:
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,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,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經營許可:
一、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。(政府機關免附)
二、土地權屬證明。
三、水權狀或溫泉礦區執照。
四、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。
五、申請前三個月內於溫泉儲槽出水口採樣,經交通部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認可之機關(構)、團體檢驗,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
檢驗證明書。
六、經營管理計畫書,包括:
1、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。
2、土地使用權屬說明及使用權源證明。
3、溫泉取供設備、管線設置計畫及配置圖。(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。)
4、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之管理與維護計畫。
5、溫泉水源之保護計畫及溫泉廢污水防治計畫。
6、預期營運效益及收費基準。
7、溫泉取供事業之財務計畫。
8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事項。
七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。
申請溫泉標章所需準備文件:
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,免附第一項第一款之書件。